瑞蓝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瑞蓝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2民终8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瑞蓝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车站西街5号1层025。
法定代表人:**,采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行政人事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北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瑞蓝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蓝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17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瑞蓝科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瑞蓝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瑞蓝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瑞蓝科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伟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鑫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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