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2497号
原告:**战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青里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焕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耐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生,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东悦广场**楼**iv>
法定代表人:张近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斌,山西轩明(吕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惠,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第三人:**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玉田县玉田城内豪门路北侧iv>
法定代表人:王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索,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战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战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战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计27,950元,由原告**战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存海
人民陪审员 张宗良
人民陪审员 范宗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任晓旭
书 记 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