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民初6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东悦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近山,经理。
被告: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玉田城内豪门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张庆辉,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庆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山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张庆辉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夏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 爽
书 记 员  张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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