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0785号
申请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3004487B,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申庄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6327452H,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东悦广场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春。
申请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成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李惠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