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营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乾元隆置业有限公司、潍坊乾元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1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平民一初字第927号
原告山西营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男。
被告青岛乾元隆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乾元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营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乾元隆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乾元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营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以二被告下落不明,需提交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需提交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营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山西营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