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2619号
原告: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6号5层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50.5元,由原告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