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健合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105执326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价堡东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健合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庆云街**城南都市嘉园**综合楼****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健合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晋0105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就以上情况已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8)晋0105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