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健合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申8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健合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庆云街4号城南都市嘉园11号综合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宫东街17号3单元9户。
原审被告: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6号5层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健合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西国力艺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健升合众(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4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西健合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就本案纠纷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山西健合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山西健合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