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81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绵山北街(城关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介休市裕华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8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民终字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32407.46元(其中工程款914327.46元,案件受理费6472元,执行费1160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