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恩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介休市义棠镇白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瑞武,职务: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介休市义棠镇白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介休市义棠镇白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义棠镇白水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1267.2元(其中本金99869.2元,执行费139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铁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