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781民初1688号
原告: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绵山北街(城关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恩平。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46003574U。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山西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市******民委员会。
地址:介休市******。
负责人:张国钢。
原告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介休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被告介休市******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张国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431792.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依法招标成为被告便民服务中心工程、***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的成交供应商。原、被告双方据此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20日签订了两份《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便民服务中心工程、***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在2018年底前完工,工程结算总价以审计部门审核完毕的结算金额为准,全部款项最后一笔付款时间应于2019年底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两项工程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0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委托相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分别对上述两项工程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为两项工程结算价格分别为1821743元、2347049.54元。被告就上述两项工程分别支付1260000元、477000元,至今尚欠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款561743元、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款1870049.54元未支付,上述两项工程款剩余款项合计2431792.54元。被告于2020年7月13日给原告出具了往来款项清欠回单予以确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递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庭审中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原告经依法招标成为被告便民服务中心工程、***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的成交供应商。原、被告双方据此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20日签订了两份《建筑施工合同》。我方至今欠原告2431792.54元未付。
原告庭审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通过招投标收到的《成交通知书》2份。2018年7月23日收到的便民服务中心工程的《成交通知书》。2018年8月16日收到的***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成交通知书》。2、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建筑施工合同》。3、竣工资料2份。4、被告出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发票2支,证明部分工程款的给付情况。1支2019年10月23日出具,被告欠原告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款791743元;1支2020年5月3日出具,被告欠原告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款1870049.54元。5、截至2020年7月13日双方对账后,被告认可欠原告两项工程款分别为: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款561743元、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款1870049.54元未支付,上述两项工程款剩余款项合计2431792.54元。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来往款项清欠通知回单2份。6、2019年9月25日山西辰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辰介审字(2019)007号***南街道路及上下水改造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为523329.51元;2019年9月25日山西辰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辰介审字(2019)031号***东北街道路及上下水改造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为405138.16元;2019年9月25日山西辰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辰介审字(2019)032号***东街道路及上下水改造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为737700.35元;2019年9月25日山西辰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辰介审字(2019)033号***便民楼前及学校楼前广场地面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为680881.52元。7、介休市财政局委托山西光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出具的介光结审字(2018)179号***民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工程结算报告,审定金额为1821743元。
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庭前已经看过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认可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对此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原告经依法招标成为被告便民服务中心工程、***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的成交供应商。原、被告双方据此分别于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20日签订了两份《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民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工程、***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两项工程分别于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0月3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介休市财政局委托山西光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民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工程进行审核,该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出具介光结审字(2018)179号***民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工程结算报告,审定金额为1821743元。被告委托山西辰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2019年9月25日山西辰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辰介审字(2019)007号***南街道路及上下水改造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为523329.51元;2019年9月25日山西辰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辰介审字(2019)031号***东北街道路及上下水改造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为405138.16元;2019年9月25日山西辰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辰介审字(2019)032号***东街道路及上下水改造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为737700.35元;2019年9月25日山西辰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山西辰介审字(2019)033号***便民楼前及学校楼前广场地面工程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确定最终结算价格为680881.52元。截至2020年7月13日双方对账后,被告认可欠原告两项工程款分别为: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款561743元、道路硬化及上下水改造工程款1870049.54元未支付,上述两项工程款剩余款项合计2431792.54元。
本院认为,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431792.5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被告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31792.54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介休市******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介休市城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431792.5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3127元,由被告介休市******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四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