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881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永济建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旭升。
被执行人:永济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齐英豪,局长。
本院在执行永济建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济市交通运输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1日向永济市交通运输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永济市交通运输局在2016年12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永济市交通运输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永济市交通运输局存款411668.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樊晋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