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2民初1313号
原告:河南品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7Y3HP78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被告:方城县清河镇廓封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任村主任。
住所地:方城县。
原告河南品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城县清河镇廓封村村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因原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准许河南品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品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城县清河镇廓封村村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河南品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