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山西同城宜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30民初1419号
原告:山西同城宜鑫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北路鑫义达二手车交易市场北门**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周家店村南开源花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同城宜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2019年12月7日以原告立案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签收,现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同城宜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919元,减半收取159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宁月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裴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