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同城宜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公司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30财保11-1号
申请人:山西同城宜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xxxx路xxxx二手车交易市场x门*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xxx村xxxxx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西同城宜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申请人山西同城宜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西同城宜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申请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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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