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5民初847号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新绛县108国道南关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家喜,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新绛县龙兴镇南关村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周家店村南开源花苑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芮城县圣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芮城县西矿南路(地税大厅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诉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芮城县圣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芮城县圣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芮城县圣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畅英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