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诉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占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5民初1734号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新绛县南关村。
经营者:李家喜,男。
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周家店村南开苑花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尚周,经理。
被告:***,男。
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诉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0元,减半收取6010元,由原告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高文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