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30民初859号 原告:陕西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XX公寓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大同市XX村XX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芮城县圣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XX镇XX街XX楼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新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芮城县圣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90元,减半收取25895元,由原告陕西创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