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奉执字第1165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奉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被执行人上海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韩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处置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四年四月四日书记员***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