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韩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松执字第506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松执字第5062号
申请人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韩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韩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松二(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还货款本金10,259,074元、利息671,798.16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94,644元、执行费79,07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期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审理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28街坊34/4丘以及上海市松江区文翔东路XXX号XXX幢房屋。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东路XXX号XXX幢房屋的房产。本院又先后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执行需要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本案执行需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冠礼控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韩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为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中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钟  莹
 
 相关案号:(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198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