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9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坤艳,云南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向阳西街49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2701439.69元为限。申请人**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的方式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PZPP2353011413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以2,701,439.69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谭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