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24财保7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5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向阳街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57165229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430000元为限额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115D2046720230000××××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对其价值430000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案保全费2670元,暂由申请人***预缴,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查询并采取保全措施后,再按照已保全的标的计算后由申请人进行退费。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 彪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