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9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向阳西街492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925318.1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116850039023031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25,318.13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