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9财保11号
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向阳街492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中路海源财富中心6#塔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红河县迤**人民政府的债权(工程款)在48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20484253000023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双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红河县迤**人民政府享有的债权以48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