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589号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1-2层、11-15层。
负责人:蒋凯,行长。
被申请人: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新汇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秀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稍门十字东南角开元商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叶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3995029.42元及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35622055.66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安控鼎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3995029.42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西安赛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35622055.6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阳
书 记 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