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励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励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2民初10624号之二
原告:上海华励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1121号210E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菲,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680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波,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励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励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励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保全费1375元,合计3235元,由原告上海华励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孙媛
书记员赵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