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195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04-1号9门。
法定代表人:曲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崇
书 记 员 武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