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624民初2175号
原告:***旗金丰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93MA0N9NED5E,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旗棋盘井镇棋盘井西街南**铸造城南200米处。
经营者:***,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靖边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MA13R1MM1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恒盛广场D座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原告***旗金丰租赁站与被告内蒙古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旗金丰租赁站于2023年9月20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旗金丰租赁站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旗金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韶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58元,由原告***旗金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苏 都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