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4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3月29日出生,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在文发出执行通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已承诺在**门前街道市政管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124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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