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24民初80号
原告:***,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健麟,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鸡鸣路**。负责人: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707001074N。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该公司输入网中心主任。
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负责人:黄治安,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316461153E。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桂银,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亚军,该公司建设运维中心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英山分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信息网络英山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健麟、被告电信英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贤、杨超、被告信息网络英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桂银、游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健康权受侵害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08838.5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0日上午6时左右,原告与肖某、付孝山一行驾驶摩托车送孩子上学,原告驾驶踏板车载着儿子付茂走在前面。在经过××镇板桥村夏垸路段时,原告、付茂连人带车被两被告横跨公路上空掉在路面上的电缆光纤线绊倒而受伤。肖某、付孝山连忙停车救护原告母子二人,扶起踏板车时,看到路边树立的线柱上电缆光纤线被扯得摇摇晃晃。原告母子被两被告横跨公路上空掉在路面上的电缆光纤线绊倒而受伤的事实被事发地的居民徐某亲眼所见。英山县公安局石头咀派出所岀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两被告对掉下来的电缆光纤线没有及时维护,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6天,诊断“左侧肩峰骨折;左侧肩胛骨下角粉碎性骨折;脾破裂并出血;胰骨挫伤;胃挫伤;小肠挫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并左肺挫伤,左侧血气胸;左侧颧弓多处骨折”。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是1个八级、2个十级、综合赔偿指数34%、后续治疗费11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原告现有三被抚养人,丈夫付国栋、儿子付茂、婆婆余淑宜。经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08838.51元。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具状起诉,请求判令所请。
被告电信英山分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被横跨公路上的电缆线绊倒而受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2019年5月24日石头咀镇派出所询问证人徐某的笔录,称电缆线在路的右侧50-60公分处,被答辩人的询问笔录称电缆线在右侧水泥路边缘大约30-40公分处,而石头咀镇派出所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电缆线在水泥路靠近田边的左侧位置。证人肖某的询问笔录称电缆线在路的中间位置,尽管此回答用线划掉,但仍清晰可见。由上述笔录及现场照片足可以证实,事故发生时,电缆线位置不确定,可以确定的是现场照片反映电缆线位于田边。因而,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是被电缆线绊倒而受伤的。二、被答辩人驾驶摩托车未取得驾驶资格,摩托车亦未取得行驶证,故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三、被答辩人诉请的赔偿金额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近亲属,才属于抚养对象。而被答辩人的丈夫及婆婆不属于受抚养范畴。且精神抚慰金过高,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信息网络英山支公司辩称,一、空中悬挂的电缆光纤线绊倒摩托车一事严重存疑。1、英山县石头咀镇派出所作出的英公交证字【2019】05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向答辩人送达,无证明力。原告凭此认为“两被告对掉下的电缆光纤线没有及时维护,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导致此事故的发生”错误。2、本案是事后报警,没有案发第一现场。事故是2019年5月20日发生,原告直到2019年5月23日才报案,事故现场已破坏。在派出所到事故现场时,原告、答辩人均不在现场,无事故现场勘测图,根本不能确定事故发生与电缆光纤线有关联。3、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如付孝山证言“电缆线在路边右边50-60公分左右”,再结合原告陈述“当时掉下来的电缆线在路的右侧距水泥路面的边缘大约30-40公分”,而水泥路面边缘是草堑,草堑下面是田,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在水泥路面上,逻辑上判断是接触不到掉下来的电缆线。原告诉称,客观上不成立。二、答辩人无责。原告驾驶摩托车无驾驶证和行驶证,说明她不具备驾驶技能。根据原告在派出所的陈述“发生事故时大约距掉下来的电缆线只有1米左右,到跟前时发现来不及了”;再结合徐某的证言“我感觉她骑摩托的速度有点快,遇线后就踩刹车”,可以肯定,本案事故完全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所致,与答辩人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0日,原告***骑摩托车送儿子付茂上学,途径石头咀镇板桥村夏湾组路段时,被电缆光纤线绊倒摔伤,随即被送往英山县人民医院救治。在英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用去医疗费57815.11元。被诊断为左侧肩峰骨折;左侧肩胛骨下角粉碎性骨折;脾破裂并出血;胰骨挫伤;胃挫伤;小肠挫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并左肺挫伤,左侧血气胸;左侧颧弓多处骨折。后经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1个八级伤残,2个十级伤残,建议综合赔偿指数为34%;后期治疗费用原则上应据实结算,如因提前结案,可按11000左右结算;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2019年5月23日原告丈夫报警,英山县石头咀镇派出所出警,原告丈夫、电信英山分公司的职工刘某均到场。2019年6月27日英山县石头咀镇派出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原告行经英山县石头咀镇板桥村夏湾组路段时,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石镇电信局和湖北省楚天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英山支公司石镇经营部横跨公路上空掉下来的电缆光纤线绊倒。造成原告及其儿子受伤,摩托车受损。在此事故中,由于上述两公司对掉下来的电缆光纤线没有及时维护,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故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证人刘某出庭证实,事故现场斜掉下来有两根线,一根是电信的实际电缆,一根是电视台的铜镀线,两线共同交织在一起。
另查明,原告***系英山县石头咀镇水口村**村民,其驾驶的摩托车无行驶证和驾驶证,驾驶摩托时遇前方障碍物时处置不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定为:医疗费57815.11元、(后期治疗费11000元、误工费16905.2元、护理费6394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1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1850.4元、鉴定费1900元等,合计205264.71.元。两被告辩称,本案事故发生与电缆光纤线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两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受伤与其电缆光纤线无关,且导致事故发生的电缆光纤线不是两被告公司的,故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两被告的电缆光纤线共同交织在一起,共同实施危及了原告的人身,造成了原告的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连带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两被告应平均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伤残等级较低,且其丈夫及婆婆也不是被抚养对象,事实依据不充分,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驾驶的摩托车无行驶证和驾驶证,且在事故当天,天气好,视线良好,原告驾车行驶时,车速过快,遇前方有障碍物时,措施采取不当,对自身损害亦有过错,可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事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的损失:医疗费57815.11元、后期治疗费11000元、误工费16905.2元、护理费6394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1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01850.4元、鉴定费1900元等,合计205264.71元,限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向原告***赔偿71842.65元[143685.30元(216264.71元×0.7)],原告***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负担500元、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负担500元,原告***负担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余亩千
人民陪审员  王金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