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民初3350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灵芝,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国路599号4幢2层第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4779953W。
法定代表人:拾井凯。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缴纳879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