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民初3350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灵芝,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国路599号4幢2层第3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64779953W。
法定代表人:拾井凯。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缴纳879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