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323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拾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3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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