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安执字第00792-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澄给水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沃姆斯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海海澄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沃姆斯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55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沃姆斯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沃姆斯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沃姆斯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334.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方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