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绥四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21民初314号
原告: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白鹤镇5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绥四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新华街15-9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绥四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邮寄送达费120.00元,由原告上海海澄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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