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1民初8857号
原告:武汉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阜****座****室。
法定代表人:熊光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红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优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武汉博凯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向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