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5执13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丽文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6412083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鄂1125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义务款618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1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4、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在英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英山办事处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6、2018年12月20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进行调查,英山县国营桃花冲林场营林大队向本院出具证明:***自2018年开年起一直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没有和村里联系。
7、2019年3月20日本院在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铃牌小汽车进行了查封,因该车辆本院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闵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