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125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经济开发区丽文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64120838F。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系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鄂1125民初1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年生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年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年生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1440.00元,并按下欠款数额以约定违约金的标准顺延计算违约金至清偿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年生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793.00元,申请执行费971.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年生未予履行。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生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年生住所地,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到被执行人郭年生的住所地湖北省××花桥镇××村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生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4、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到被执行人*年生住所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地产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