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经济开发区丽文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64120838F。
法定代表人:徐明龙。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现住湖北省罗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元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5执1704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