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基大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石基大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米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589号之一
原告:北京石基大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5号-A5号楼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关东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瑜,女,北京石基大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母公司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云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米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459号1号楼B座1101室。
法定代表人:冯越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发,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堃,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石基大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公司)与被告杭州米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米雅公司名下价值91 081 199.2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现双方就本案已经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杭州米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 081 199.29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汤民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