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

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02民初2305号
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力通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