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02民初1170号
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沙佳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妹。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佳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45元,由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