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

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与长沙佳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02执保273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佳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妹。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佳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长沙佳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6年7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长沙佳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佳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湖南大北互互感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