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209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89号时***2、3栋5层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一期商住楼2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山水黔城一期商住楼2栋1**2层1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价值465537.24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现被申请人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已被查封两个账户,被申请人**已被查封三个银行账户,其中被申请人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52×××77)已被超额查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已被足额查封,为维护被申请人权益,本院依职权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甲秀支行,账号:24×××46;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开户行:中国银行贵阳市中山东路支行,账号:62×××91;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开户行:贵州黔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81;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乌当支行营业室,账号:62×××38。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