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7209号 原告: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89号时***2、3栋5层2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1号山水黔城一期商住楼2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1号山水黔城一期商住楼2栋1**2层1号。 第三人:贵州大方发电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新铺村。 法定代表人:陈治国,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大方发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承包费18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261933.52元【其中投标保证金30000元、履约保证金54000元、标书费1000元、2019年12月员工社保12418.92元、2020年1月员工社保14865.3元、商业保险费9020元、2019年12月员工工资69772.6元、2020年1月员工工资63857.5元(共254934.32)、员工体检费3000元、油费、水费3999.2元,合计261933.52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41993.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二被告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19日,共505天,违约金暂计为23543.72元);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被告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和鹏公司”)100%控股股东。201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宏和鹏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公司名义上投标第三人贵州大方发电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劳务外包(承揽)服务项目”,中标后由原告实际执行宏和鹏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公务用车管理劳务外包(承揽)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项目承包费由被告按照与第三人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金额支付给原告。该项目的标书费1000元、投标保证金30000元、履约保证金54000元系原告进场前代被告支付。项目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每月承包费9万元。2019年11月1日,原告进场进行管理,并缴纳了该项目员工2019年11月的社保及工资,被告亦按约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11月的承包费9万元。后原告代被告垫付了2019年12月及2020年1月的员工社保、工资、一年期商业保险费用、体检费、油费、水费等,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按期向原告支付承包费。被告欠付承包费的行为系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被告代原告所缴纳的员工工资、社保等所涉员工实际为被告公司工作,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综上所述,被告拒付欠款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双方的诚信,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可知原告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项目委托协议》,约定: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下称业主方)公务用车管理劳务外包项目,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与业主方签署《公务用车管理劳务外包(承揽)服务合同》(下称外包合同)。为落实该项目,确保“外包合同”履行,就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劳务外包(承揽)服务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安排,双方共同信守。委托事项: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与业主方所签订《公务用车管理劳务外包(承揽)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均属于贵州宏和鹏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服务的事项。合同另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向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份委托合同系由原告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本院的证据,可知其认可该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故根据合同争议解决的约定,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则由原告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法院管辖。原告贵州快立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区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系贵阳市观山湖区,该案依法应由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