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4860号 申请人:北京天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12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月苹,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北京天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北京天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天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天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澜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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