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4民初5497号
原告:沈阳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大青街道办事处余粮村。
法定代表人:何立明,男,满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杏林街**号。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166号。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其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逸街**号。
原告沈阳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雪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立明,被告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此工程合同号为XXX,开工日期2010年11月21日,竣工日期2010年12月26日,合同价款1405220.14元,工程建设按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经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及定案表,金额为1275951.10元,经与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核实,尚欠我公司工程款245951.10元(双方无异议),至今未拨付,现请求立即付款,附件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审计复合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立即支付拖欠我公司的工程款245951.10元,以及从2015年6月16日至实际给付日所产生的相应利息(本工程定案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0年涉案工程列入了沈阳市城建计划,市区财政各投资50%,原告应该是一标段负责施工,2010年11月份开始施工至2010年11月30日竣工,2013年春季对此部分的树苗进行补植,到2016年10月底,最后一个标段施工单位结算完以后,二标段合同金额为1405220.14元,审定金额为1275951.10元,我方已经支付了103万元,欠了245951.1元,对该项目进行的结算审计,都高度重视,积极与区财政沟通请款,除了2015年11月份市财政拨款195万元以外,到现在再没拨款,我方已经垫付了90余万元,是2017年有工程起诉我们,我们败诉了,直接从我们局帐户上划的款,现在市城建局与市执法局合并,他们资金和债务清算工作还没有交接,市城建局还欠我们176.4万元工程款。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245951.1元我方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起始日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大东区XX路等12条街路行道树补植工程二标段,工程地点位于XX路,合同价款为1405220.1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12年10月底已竣工。经辽宁中财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案工程款审定金额为1275951.1元,并经沈阳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于2015年6月16日复核。目前,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3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45951.1元未支付,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审核定案表、复核报告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依约对本案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且已竣工。被告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系违约,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24595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金额以24595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5951.1元;
二、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本金24595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5元,减半收取2607.50元,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贾雪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