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042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
被告:***,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刘玉,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忠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刘玉、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慈珊
人民陪审员 杨秀芬
人民陪审员 吴秀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