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2533-1号
***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霍某其他案由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民终454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某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447381.22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郑爱东联系电话:024-85839832
本院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10号邮编:110141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