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荣达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沈阳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24民初3640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所辽宁省某县某乡某村。 被告:沈阳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某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某区某镇某村。 原告杨某与被告沈阳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沈阳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另一半诉讼费228.5元,由本院退给原告杨某。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司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