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同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民初14202号
原告:***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恒大城二期6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9196553XJ
法定代表人:张凤,系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同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北楼2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FJGG3C
法定代表人:齐特,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宝城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新路26-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23003D
法定代表人:经纬,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同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吉宝城镇开发(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308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汤祥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吉阳
书 记 员 王赫男